組織章程

ORGANIZATIONAL CHARTER

臺中市國立中興大學EMBA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中市中興大學EMBA 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連繫系友歷屆校友之人際網絡、交換企業經營管理之經驗及知識、並妥適運用本會平台作為所有會員之資源相互分享等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行有關企業經理實務之研究、講習、討論、觀摩等。
二.  提供協助企業改進有關經營管理問題,研究及改善企業經營實務。
三.  接受委託或協助會員改進有關企業經理及管理事項。
四.  發行會刊及有關各項圖書刊物之蒐集及流通。
與國內及國際間屬性相關之EMBA組織聯繫、交流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會員:凡贊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且為國立中興大學EMBA畢業、肄業、在校之校友,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 為本會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並認同本會宗旨且經由基本會員二人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者,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1. 在依法設立工商企業單位中,實際擔任經營管理責任並對其事業之經營政策與實際工作有全部或一部份之決定權者。
  2. 對企業管理經營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或研究員。
三.  榮譽會員:曾擔任或現任國立中興大學教職員,並認同本會宗旨且由本會一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同意,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
    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
    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其會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後,予以註銷。
第十一條:凡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五人以上之署名檢舉,且經理監事查明屬實,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予
     以除籍處分。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受指派任務(或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上項理監事選舉,
     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
     者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得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二人
     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
     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
     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之
     會員(代表)以通訊投票方式選舉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
     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總幹事之職權:
一.  承會長之命,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各項決議案。
三.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
五.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與結算。
六.  研擬各項制度與辦法草案。
七.  籌備會員大會。
八.  籌備幹事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
     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
     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
     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一○○○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六○○○元。
三.  終身會費:一次繳費新台幣一○○○○元(包含入會費)或者一次性的捐款超過新台幣一○○○○元以上。
四.  各項活動之結餘。
五.  其他贊助。
六.  各界捐贈。
七.  會員捐款。
八.  基金及其孳息。
九.  其他收入。
十.  委託收益。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
     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
     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98年7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中市政府98年8月27日府社行字第0980219791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