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上項理監事選舉,
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
者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得由常務理事中選舉二人
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
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
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
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之
會員(代表)以通訊投票方式選舉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
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五條:總幹事之職權:
一. 承會長之命,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 執行會員大會各項決議案。
三.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四.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與預算。
五. 提出年度工作報告與結算。
六. 研擬各項制度與辦法草案。
七. 籌備會員大會。
八. 籌備幹事會議。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